3月4日下午消息,3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公告发布了孙某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孙某被判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57,985.52元;支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976,441.28元。
公开资料显示,钱某桦于2015年4月入职腾讯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2月,钱某桦提出辞职,工作至2019年3月。
离职后,腾讯公司向钱某桦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钱某桦的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3月9日至9月8日,并重申了劳动合同中钱某桦应遵守的竞业限制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等,钱某桦在通知书上签字。
腾讯公司所提供经公证的录像显示,钱某桦在竞业限制期间连续多个工作日于上班时间进入字节跳动公司的办公场所。
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同时结合孙某的工作情况, 确认孙某离职后至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腾讯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5.8万元,并支付高达97.6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此前,腾讯前员工徐某华、钱某桦也曾因违反竞业协议,被腾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其中,徐某华被判赔违约金1940万元,成为国内竞业限制案件中判罚金额最大的案件。
据了解,腾讯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为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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