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生效,针对直播带货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换困难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其次,在预付式消费问题上,《条例》重点从业前和事中强化了经营者义务。如果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或服务缩水等情形出现,《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并且要求经营者不仅要退还预付款余额,还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而定。另外,如果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如果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则需要提前告知消费者,并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最后,在押金退款问题上,《条例》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并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如果符合条件,经营者应该及时退还押金。同时,《条例》也规定了在消费者违约时,经营者扣除押金应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而不是简单的“全有全无”。
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平台、直播间、主播的责任,以及强化信息披露和预付式消费等问题的规定,将更好地促进直播带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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