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叶于2018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项目经理。然而,在2019年9月20日凌晨,小叶发布了一条表达对同事不满的朋友圈。尽管他随后将此朋友圈设置为“仅自己可见”,但内容还是通过其他同事广泛传播,全公司人尽皆知。
同年10月18日,公司向小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指称其发布的朋友圈给员工和公司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小叶对此表示不满,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227067.36元。然而,仲裁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
小叶不服,遂提起诉讼。在法院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虽然小叶主张其发布的时间较短,但他对于朋友圈内容会在同事、客户之间进行广泛传播存在明知和故意的情况。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本文所提到的事件引起了公众对该事件的关注和讨论。微信朋友圈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个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因此,公众在使用微信朋友圈时应当注意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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