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范某与小米公司就产品责任纠纷一事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诉状中原告要求小米公司停止发送广告、赔偿因触碰广告自动下载App而损失的数据流量费用1元。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小米公司向范某推送广告的行为未损害有关权力,且原告可更改设置避免广告干扰,但小米公司广告链接提供点击即下载服务,未事先取得原告下载许可,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判决小米公司赔偿范某1元。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触碰广告自动下载应用而损失的数据流量费用1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在被诉广告链接中提供点击即下载应用的服务,未事先取得原告的下载许可,构成侵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取证时使用了移动数据流量,涉案侵权行为会造成数据流量的损失,基于此,虽然对于具体的损失费用,原告未提供证据直接证明,但根据本案的侵权情节,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1元,应属合理,故对原告的该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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