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最新报告,今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微信等社交媒体被用作工作场所,引发了全国首例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判决。该案件涉及劳动者李某向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求。
在该案中,李某声称下班后与客户或同事使用微信、钉钉等社交媒体进行沟通交流应视为加班。然而,公司却认为这些活动不属于加班性质。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在部分下班时间和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超出了简单的沟通范围,并且这些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
因此,法院认定这些行为构成了加班,并判决公司向李某支付3万元的加班费。
现在,在职场上,“微信已不再是仅仅用于沟通和个人社交”的情况很常见了。许多员工每天都收到来自老板的消息提醒,在下班时间以及周末也要回复工作消息。
然而,此案的判决创造性地提出了“实质性工作提供”原则和“明显占用时间”原则,以确定“隐形加班”问题。
很多网友表示支持法院判决,并希望能转发给老板悄悄阅读。对于是否会在下班或休息时间回工作消息的问题,很多人表示会因担心影响关系而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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