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网络作为现代传播媒介,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然而,网络也成为某些人大打“口水战”的阵地。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侵犯名誉权案。因不堪忍受前夫利用互联网对自己进行辱骂,苏某将余某告上了法庭。
今年3月16日,苏某的男友收到电子邮件,其中大量使用了贬损性语言揭露“苏某的真面目”,并用“勾搭”、“鬼混”等词汇描述她与其他男性朋友的关系。类似的邮件还同时发送给苏某本人和她的朋友们,有的内容长达8页之多。苏某因此和男友分手,陷入了万分痛苦中。后在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处的帮助下,证实发送该邮件的电子邮箱正是苏某前夫余某的。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余某赔偿苏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余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
网络给网民提供了自由发布言论的阵地,但因其自由性,也引发了很多名誉权侵权案件。
据悉,网络“口水战”已成为网络侵权案的新动向。如何认定网络侵权?记者为此采访了有关人士。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徐家力律师认为,网络虽是虚拟的空间,但并非和现实毫无关联。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发生在虚拟空间的名誉侵权案的被侵权人如果能被第三人知悉,就可以认为他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网络不能因为其特殊性就排斥法律对它的管辖。”徐律师说。
人大法学院的叶林教授说,网络审查制度的不足容易让人们产生网络言论绝对自由的误解,其实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上的。有关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法规中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