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消息陕西榆林山东煤矿(即北窑湾煤矿)产权纠纷多年未决,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权抗法的行为密切相关。近日国内多位著名法律专家联合起草《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矿业纠纷法律意见书》认定: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以行政协调方式否定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严重违法。
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即北窑湾煤矿)的产权纠纷存在多年,榆林市中级法院于2005年12月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该矿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应予撤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诉后,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07年4月裁定,支持榆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至此,波罗镇这座煤矿的产权纠纷已经有了明确结论。然而,在此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非但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于2010年3月1日组织召开“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权属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判决。
7月20日,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的抗法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近日,在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的组织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前庭长梁书文等多名国内著名法律专家联名起草《陕西省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矿业纠纷法律意见书》。
这份由著名法学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换证”及“行政协调”行为做出了“严重违法”认定。
第一,《法律意见书》认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换证行为违法”。
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而根据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04】文检字第0411号《文件鉴定报告书》足以证明,李钊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所持《采矿变更申请书》有明显涂改痕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新《采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欠缺主要证据应予撤销。
同时,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东煤矿”尚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情况下即予以颁发新的《采矿许可证》行为明显违法。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2003年1月作出的延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对其2000年违法侵权行为的延续,属无效行政行为。
第二,《法律意见书》同时认定“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应予执行”。
依《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作为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已进入司法程序,作为当事人,必须履行榆林市中院作出的再审判决。
这份《法律意见书》最终结论认定:“综上,本案省国土资源厅的发证行为违法,应予撤销;省国土资源厅不能以行政协调否定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执行榆林市中院的再审判决。即使法院的判决是违法的,省国土资源厅可以通过向最高院申诉或者申请检察院抗诉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但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以行政协调方式否定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严重违法,应当依法尽早落实榆林市中院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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