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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出现戏剧场面3721拒绝承认说过CNNIC是“非法机构”

中关村在线 03年09月05日 【无】 作者:

庭审出现戏剧场面:3721拒绝承认说过CNNIC是“非法机构”
CNNIC要求传唤周鸿袆到庭作证

    9月4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3721名誉侵权案正式公开审理,结果将择日宣判。此案原告是中国科学院网络中心,被告是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总裁周鸿袆。此次庭审期间,被告周鸿袆并未到庭,双方委托人按照程序,进行了交换证据、轮流答辩。

    庭审过程中出现了戏剧场面:面对法官讯问,被告委托律师拒绝承认周鸿祎说过CNNIC是“私刻公章”、“未经授权”的“非法机构”,并认为如果有关言论属于侵权言论,也应当由刊登这些言论的媒体承担法律责任。而原告律师则要求法庭传唤周鸿祎到庭作证。

    原告中科院网络中心认为:有关侵权言论首先是以被告周鸿祎的名义对外发布的,这些行为超出了职务行为的范围,因为其公司章程和其公司职责中并没有授权其诋毁他人名誉的职责,因此,原告认为,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在被告周鸿祎发表侵权言论后,作为网站3721.com的拥有者为北京三七二一公司的总裁和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又以网站专题的形式予以认可和进一步扩大恶劣影响,因此上述两家被告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被告委托律师不但没有出示能证明CNNIC是“非法机构”的有效证据,还拒绝承认周鸿袆曾经发表过上述言论,甚至拒绝承认曾经在成都召开过发布如此言论的新闻发布会。对于3721网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律师认为,3721网站只是转载了有关报道,因此应该由刊载该言论的媒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而不是本案被告。对于3721网页上刊载的包含有关言论的文章,被告认为,如果原出处的媒体能够消除影响,3721网页上的言论才可以停止刊载。

    鉴于被告代理人拒绝回答周鸿袆是否发表过有关CNNIC是“非法机构”的言论,因此原告律师提请法庭传唤被告周鸿袆出庭作证。对于3721网站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原告律师认为3721网站刊登有关侵权言论的专题,是人工选择和编辑,而且有些新闻标题还被恶意修改,显然这与搜索引擎自动完成的链接有所不同,因此3721网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原告明确要求法庭判令三个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在3721网站首页、CNNIC网站首页以及其他刊登有关侵权言论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有关审判结果,法庭将在合议后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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