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数次与电信部门打12元电话费官司而闻名全国,今年3月被评为首届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佳的福建龙岩市消费者丘建东,在北京因购买电话号薄产生纠纷退货不成,状告北京市电话号薄公司,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于8月7日开庭审理。
7月10日,出差北京的丘建东花180元购买了一本《北京电话号簿2000年至2001年珍藏版》。几天后,他在使用号薄时发现他要找的3个单位电话号码没有登载,电话号薄也未作出说明。丘建东打114电话查询,对方称这些号码不对外。丘认为自己花了180元冤枉钱,便与电话号薄公司协商退货,公司售货员说:“不能退,我们这里还从未出现过要求退货的顾客。”
“倔强”的丘建东根据《消法》22条、《合同法》61条、111条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有瑕疵和有缺陷的,消费者可退货,可请求赔偿损失的精神,将北京市电话号薄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一是退还书款180元,二是赔偿公共汽车票2元,三是赔偿180元占用期间的利息2分钱。当地法院于7月17日受理了此案。
北京的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案看法不一。有的认为,该案中北京号簿公司主观上并无过错,违约责任不应由公司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承担一种品质担保责任,保证商品应有的质量、性能和用途的正常实现。因号簿确实有漏缺,故消费者选择退货并非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