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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例管理旧货交易 卖旧手机需登记身份证


21cn 【转载】 2009年05月26日 16:06 评论
    为了解决旧货流通行业无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现象严重,购销赃等问题,昨天上午,《广东省旧货流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给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其中有关经营者收购某些物品要进行资料登记和留存的相关规定在消息传出后引起了一些争议,例如,今后把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出售给收购废品的人,将可能需要同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这一规定便引发了部分人对于个人信息泄露的忧虑,此外,相关规定实际操作可行性也有人提出了质疑。

  在广州市,无论是陵园西路随街拉拢行人向其收购旧手机的二手贩子,还是岗顶行人道上挂个纸牌收购二手笔记本电脑配件的人,都成了市民见惯不怪的特色“风景线”。正是为了解决旧货流通行业这些无照经营、甚至成了城市建设丑陋“疮疤”的行业乱序现象,广东省拟出台《广东省旧货流通治安管理条例》加以规范。

  除此之外,制定管理条例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目前突出的购销赃物问题。根据统计,广东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盗抢手机、机动车案件占了很大比例。一些旧货经营者在收购旧货时明知来路不正也照收不误,为犯罪分子的销赃提供了方便。

  根据条例草案,从事旧货回收经营的,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若未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的,予以警告,责令五日内备案;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还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收购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报废机动车等物品时,除应登记物品本身的相关信息外,还要登记出售人或出售单位的身份信息,登记资料还需保存至少两年。

  《条例》的草案目前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但已经有专家对此提出不同看法。首先,一般消费者未必愿意向不甚了解的旧货经营者提供身份证资料,担心会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甚至会被用于非法用途;其次,对旧货经营者来说,相关资料收集和保存至少两年,也是很大的一项负担。

  对于经营者没有履行资料登记和留存义务的,草案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公安机关发现旧手机、旧笔记本电脑等有赃物嫌疑的,应当予以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并要求经营者提供出售者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资料。无法提供资料的物品,经公告六个月后无人认领的,予以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省公安厅认为,此举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查看和实名登记制度的落实,堵塞销赃渠道。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却指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照有关法律规定再作慎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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